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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6
公告
如果这里好久没更新 说明我去那边玩了http://hi.baidu.com/shiwos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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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就马克东案致全国律师同行的公开信 - [法]
尊敬的各位律师同行:
我所马克东律师被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以非正常程序抓捕关押至今已有一年,事件不但引起境内外法律界的震动,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时至今日,我们认为有必要把事件的全过程公开,并就其中一些比较严峻的问题共同探讨。
2001年1月31日晚,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金色年华夜总会门前随地小便与保安发生冲突,进而双方打斗致一死三伤。赵文刚通过朋友找到当时是广东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克东律师,双方建立了委托关系。金色年华故意伤害案当时的涉案人员有五人,后来赵文刚取保后没有被起诉,宋鹏飞被起诉后因病重中止了审理,其余两人一人被判刑10年,一人被判三年。当时的汇明律师所是全案代理,双方签有合同,由广州万发物流公司(宋鹏飞是老板)送来律师费100万元。之后,双方并没有纠纷,也没有发生投诉,更没有报案被诈骗。
2006年10月20日下午,四名“607”专案组成员来到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马克东律师的办公室,以一张没有填写涉嫌罪名的拘留证复印件抓走马律师,并拷上手拷直接带往机场飞回沈阳。
10月21日晚22时,马克东通过某曲(音)姓公安人员的电话与家人通话说,“他们说我诈骗律师费,要退100万,……到时辽宁警方会与你联系,钱打入指定帐户,付款等我通知……”
10月24日、27日,“607”专案组成员两次约见马律师家人,要求用现金将钱存入他们指定帐户,由于没有再接到马律师的电话,专案组成员也不肯承诺收到钱就立即放人,故该款最后没付。
10月30日,马克东家属收到邮寄送达的“营公刑拘通字[2006]607—438号”拘留通知书,案由定为“涉嫌诈骗”。
这是一起十分荒诞离奇的诈骗案:
其一,经济诈骗案竟然会没有被害人。
赵文刚是受宋鹏飞委托去请律师的,警方说因为马律师不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所以马克东是诈骗律师费,奇怪的是宋鹏飞自始至终都没有露面,连片言只语都没有。
其二,诈骗案没有任何的报案材料。
经济诈骗案立案的第一份资料应该是报案材料,但马克东案既不见有受害人,又没有任何报案材料,案件凭空而生?
其三,“607”专案组是先抓了马克东然后找证据证明其诈骗。
马律师10月20日被抓到沈阳关押,控方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以后生成的,赵文刚第一份“讯问笔录”时间是10月26日,第二份“询问笔录”时间是11月5日。
其四,“被害人”的证言竟然是“讯问笔录”。
控方以赵文刚为被诈骗对象,也就是说赵文刚是“被害人”而这“被害人”的证言不是“询问笔录”而是“讯问笔录”。换言之,本案“被害人”的证言是通过“审讯”得到的,其客观真实又从何而言?
其五,没有破案经过,也缺乏办案过程中所必要的法律文书。
在控方的案卷中,不但没有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应有的“破案经过”记录,也没有批捕的申请报告等法律文书,而延长羁押的理由竟然写成是“结伙犯罪”,总之一切都是随心所欲,无所谓程序规定。
其六,用公权力为宋鹏飞、赵文刚追讨律师费?
“607“专案组是为侦查宋鹏飞、赵文刚黑社会集团的犯罪事实而成立的,难道其管辖范围可以随意扩大?只要与该黑社会成员有关,无论是经济、民事乃至离婚案件都有管辖权吗?“607”专案组又是基于什么理由或者授权可以界入为马律师与赵文刚之间的合同关系呢?
其七,全然不顾地违反刑事程序法。
所谓的“马克东诈骗”案发生地在广州,马克东本人的户籍在广州,住所地在广州,连“被诈骗”的赵文刚的居住地也在广州,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到底是依什么行使的管辖权?
在中华全国律协就马克东的管辖问题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后,辽宁省地方法院才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指定管辖通知,至于最高院立案庭是依据什么将这个本来管辖就十分清楚的,而且是由辽宁省公安厅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指定由该省地方法院审理原因,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607专案”是一把上方宝剑。
其八,肆无忌惮地剥夺公民的刑事辩护权。
马克东案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都不能单独会见马克东,而且辩护律师会见马克东,都必须要先向“607”专案申请,经同意后由专案组派两个办案人员陪同会见,会见时的谈话内容经常受到制止,甚至连在法院复印出来的控方证据材料都不能给马克东看。在长达一年的被关押期内,不给他一张纸一支笔,也不准他与律师和家属通信。
马克东在法庭自辩时就说,“如果办案机关胸怀正义,有证据的,又有什么必要这样做?”
“马克东诈骗案”既无事实,又无证据,完全是辽宁“607”一意孤行搞出来的,该案产生存在以下错误:
第一,公安机关无端界入正当的经济合同。
赵文刚受其老板宋鹏飞委托为金色年华案的涉案人员聘请律师,并由万发公司统一支付律师费,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后律师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委托方也达到了委托目的,双方也没有纠纷,公安机关基于什么理由主动介入双方的合同关系,并且认定律师一方诈骗了另一方?
第二,以刑法替代部门法和特别法的行为十分恐怖。
退一万步,就算赵文刚等与马克东发生合同纠纷,完全可以向律师管理部门投诉,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无须要“607”专案组去为他们主持公道。倘若将言过其实甚至是民事欺诈都一律科于刑罚,其后果将不言而喻。
第三,公权力被滥用是危险和有害的。
现代之中国已经不是早期以刑法治国的封建社会,以刑法治国不但是高成本,而且高风险,律师违纪违规自有律师法和行业规章来规范,象“马克东案”这样的滥用公权力,实在难避行业歧视和行业报复之嫌。
中国的律师被定位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中国律师又是法律界中唯一的,没有任何权力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面对的往往就是公权力,尤其是做刑事辩护案件风险可想而知。“马克东案”一旦被判有罪,悬在我们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从一把增加为两把,除了“律师伪证罪”,还有“诈骗律师费罪”。就算你是真正的执业律师,就算当事人对你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满意,就算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危险也始终存在,不但会发生得很突然,而且结果也会是很悲哀。这就是当前我们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
各位同行,我们不应该把马克东律师的遭遇视为他个人的问题,今天是“马”,明天就可能是“你,我、他”,作为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又如何去完成当事人的承托呢?
目前中国律师的法律地痊也折射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还是相当的任重道远,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和执业权利也是促进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份,在此我们呼吁全国律师同行共同营救马克东律师!
有什么好的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万分感谢!
拱手致礼!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全体同仁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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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主义?强迫症?
确实,有点偏执,绝对不放下某些原则,
看起来有点可笑——何必让自己不好过呢?
但坚持之后似乎能从中得到刺激与快感。。。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你个大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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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2
偶然 - [Heart,Mind and Soul]
看到了曾经很渴望的东西,到达了曾经很向往的地方。没有惊喜,没有兴奋。
那是一座久无人居的大房子。。
你终于愿意把门打开,但你离开了。。。
满目空荡。。。
目睹你与她的过去,然后离开。。
你会回来开始新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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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9
夜半 - [Heart,Mind and Soul]
“子时 夜半销魂,谁人歌”。。。。博客大巴越来越销魂了~~
因为某些人事,忽然想写日志,这种时候往往最憋不出文字。。老习惯。
听歌。找很多中文歌。鸟语听多了,都只会哼哼不会唱,便秘似的难受。
发现我很容易变心。。去看演唱会吧,就当对过去的祭奠。
其实我很专一的,这不是还没忘记你么,多想忘了啊,好像不行呢。。。呵。。是因为嵌在成长的时候的血肉里了吗?
听说爱情回来过?。。。也许一直没有离开
夜半果然销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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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金俊秀。尚未经历3年变声期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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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1
WEL'COME.BACK - [神]
1年7个月。你们终于回来了。

去掀起一场风暴吧!

你们站上舞台,不仅仅是去唱歌的,更是去改写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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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8
东方神起 四辑主打歌《Mirotic》MV预告片 - [神]
血已干。。。。。且被老郑秒杀。版本一 -
2008-09-13
我很焦躁! - [Heart,Mind and Soul]
SM家族演唱会热唱中。。。
上海在下雷阵雨。。。
除了等后期的照片 我不知道该干什么。。。
五只落汤鸡。。。吼吼吼~~









